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浈江区百利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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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年4月20日,浈江区百利兴木材加工厂因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年4月19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木材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于年7月13日告知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该厂于年7月1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认为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较重,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积极进行整改,请求撤销韶环罚告[]16号或免予行政处罚。经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审查,该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恰当,对该厂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厂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追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厂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年7月2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显示,浈江区百利兴木材加工厂成立于年07月15日,注册地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花坪镇原曲仁车队厂房,法定代表人为严志勇。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建筑模板、细木工板、胶合板、人造板、单板、锯板、木片、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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