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未经房东允许,租客擅自装修,先后拆除了房子10扇门、1扇窗、1面隔墙和1个灶台......改变了房屋原有的结构。
见到“变样”了的房子,房东感到不满,和租客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便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日了解到,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租客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租客未经房东允许擅自装修
年12月10日,原告冯某通过中介介绍,将自己名下房子出租给了被告朱某居住,并和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朱某依约支付租金、押金共计余元。
租房期间,被告朱某想对房屋进行维修,通过中介将自己想要维修的想法告知了屋主冯某的女儿钟某。
但此后,朱某在未得到冯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维修工作,将涉案房屋木质门窗和隔墙拆除。冯某知道后,十分不满,和朱某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至冯某起诉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10扇门、1扇窗、1面隔墙和1个灶台,门窗已丢弃,至今仍未重新装好。
广东乳源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朱某未经冯某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将涉案房屋的门窗、隔墙和灶台拆除,至今未重新安装好,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冯某明确要求朱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朱某不同意再进行修复,考虑到原告冯某的门窗均为木制品,使用较长时间,法院酌情支持损害赔偿金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冯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朱某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元无须退回;限朱某支付冯某租金、垫付水电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余元。
法院指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作为租客,理应严格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对所租赁房屋的保护义务等,爱惜他人财物,自觉保持房屋装饰设备完好无损。作为房东,应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对房屋及屋内设施及时履行修缮义务,共同营造舒适整洁人居住环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马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