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中国(广东中山)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中山市创林木制品有限公司因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经查,年8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收到中山市南区街道应急管理局移送的关于中山市创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件资料。资料显示:中山市创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加工、销售木制品。执法人员于年7月23日在中山市南区西环二路1号之二的中山市创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墙边立放有4瓶氧气瓶(其中3瓶为实瓶,1瓶为空瓶),仓库过道上立放有3瓶乙炔气瓶(其中2瓶为实瓶,1瓶为空瓶),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开存放并设置铁链等防倾倒设施,却并未采取任何防倾倒措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据此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南区应急(责改)字〔〕18号),责令当事人于年7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正确存放气瓶。年8月3日,执法人员针对《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南区应急(责改)字〔〕18号)》的内容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按规定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分开靠墙存放并设置防倾倒铁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年11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对中山市创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5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中山市创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19日,注册地位于中山市南区西环二路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为史金林。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木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