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企业主要生产出口实木家具,具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登记生产产品范围不包括胶合板木制托盘,但是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胶合板木制托盘样品。经海关现场查实,为无注册登记资质的B企业,主动联系A企业,请其出借注册登记资质,违规申报非A企业生产的木制品,涉嫌骗取检验检疫单证,逃避海关监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该批货物不予出具电子底账,同时对上述企业实施了相应处罚。
出口竹木草制品需如实申报
我国是竹木草制品生产大国,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是传统出口商品。我国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由于对国际标准和出口目的国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缺乏了解,一直以来深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尤其是在虫害、杂草,农药残留和认证认可等方面受国外技贸措施影响较大。
海关通过帮助企业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助力企业出口木制品在国外顺利通关,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还通过查检预约、企业分类管理等多种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通关便利。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如实申请报检出口。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号令)
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号、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
申请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2.变更申请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3.延续申请
企业延期申请书。
4.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