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涉及木材与木制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二、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图片节选来自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附件:
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年1月1日起对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见附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见附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见附3)。
(三)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见附5)。
2.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四)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5)。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见附4)。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附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附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附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4出口商品税率表
附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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