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广东佛山某家具厂
年5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木材加工设备及车间地面木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且未见粉尘清扫制度及现场粉尘清扫记录。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该厂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使用木材加工设备,撤出作业人员。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厂进行立案处罚。
02浙江温州5家企业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执法人员检查涉燃爆粉尘企业时发现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立即责令暂时停产整顿。目前,5家企业已被停产。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这些情况将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瑶瑞粉尘浓度测量仪(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