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朋友都和小编表示,在申报、这两个税号时很迷惑,生活中许多常见的木制品,他们翻遍《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都无法区分应该申报到其中的哪个税号,品目作为44章的兜底税号,商品范围看起来包罗万象可恰恰有很多例外,品目看起来界定明确实际上包含的商品还不少。既然大家有这方面的疑问,那小编我当然是义不容辞的要来向大家科普科普啦,本期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个税号的具体商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44.20品目为: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这个范围是不是很明确?哪里~~我们还是来看些具体例子吧。
1上面这三个商品都叫木制杂志架,放在桌子上用来放杂志、文件本等。初步一看该商品并没有包括在的范围内,实际上综合第九十四章、四十四章中关于家具的注释,该商品应符合《税则注释》第九十四章总注释中排除的“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品”的商品范围,因此不能归入第九十四章,应按其材质归入第四十四章。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作为“第九十四章的木家具之外的木制家具”归入税则号列.项下。2上图的这个商品叫做木制酒架,用于摆放瓶装葡萄酒,酒架的规格为30*30*32厘米。从该商品的规格判断,无法直接摆放于地面使用。其符合品目44.20中,“本品目包括:二、木制家具,但第九十四章的木家具除外(参见本章总注释)。本品目包括衣帽架、衣刷挂架、办公用信件盘、烟灰盅、笔盘及墨水台。”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项下。3上图的两个商品作用比较相似,左图的遥控器收纳盒是摆放在桌面上用来收纳遥控器的,右图的纸巾盒安装在墙壁上用于存放卷筒卫生纸,均由密度板制成。综合第九十四章、四十四章中关于家具的注释,该两项商品应符合《税则注释》第九十四章总注释中排除的“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品”的商品范围,因此不能归入第九十四章,应按其材质归入第四十四章。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作为“第九十四章的木家具之外的木制家具”归入税则号列..项下。4上图的商品是一个木制托盘,表面为原木色。尺寸为11.75英寸*4.5英寸*1.75英寸,用途为放在桌子上用来放一些小东西。虽然托盘在品目中有列名,但是此托盘可非彼托盘哦,因为品目是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像这种非厨房用的摆放小东西的托盘同样应该参考上面两项商品的解释,归入.项下。说完了品目,我们继续来说说兜底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44.21品目为:其他木制品。具体商品范围从衣架到舞台背景数不胜数,我们具体来说说下面几样。1商品的名称为木制杯垫,密度板制,用于酒吧、客厅等场所作为茶杯垫、酒杯垫和香薰蜡烛垫等,该商品的名称虽为木制杯垫,但是外形与用途却与普通杯垫有较大区别,所以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44.01至44.20的描述,该商品不符合上述品目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按“其他木制品”归入税则号列..90项下。2而下面这个商品则更加特殊,商品名称叫做木制篮子,为松木制篮子和铁制壁挂式开瓶器组成,可手提,用于盛装、搬运啤酒、饮料等,同时具有开瓶功能,属于组合货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按照其基本特征归类,基于其盛装、搬运啤酒、饮料的用途考虑,木制提篮构成其基本特征,根据《税则注释》品目44.01到44.20的描述,该商品不符合上述品目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该商品应按其他木制品归入税则号列.项下。3商品名称为木制板夹,尺寸略大于A4纸,将不锈铁夹子固定在纤维板的一端,夹子和纤维板夹住纸张。该商品作为一个由不锈钢夹子与纤维板组合而成的物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按其基本特征归类,纤维板作为支撑物构成了商品的主要基本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按“其他木制品”归入税则号列项下。看了上面的介绍,大家是不是觉得虽然有时商品大同小异,但是归类却大不相同呢,那么我下面要说的三个商品,则更加奇特了,他们虽然主体均由木材制成,但是归类却并不归入44章。1该商品由铁制挂钩、木条、铁架和铁制夹子组成,挂钩与铁架分别装于木条的上下两边,铁夹装于铁架上,该商品通过铁夹固定裤子,用作裤架。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按其基本特征归类,基于铁架支撑、铁夹固定裤子的作用,铁制架子和夹子构成其基本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应按“家用钢铁器具”归入税则号列.项下。2该商品为万圣节装饰木制南瓜插枝、南瓜花圈,符合《税则注释》品目95.05“用于装饰房间、桌台等的节日装饰品”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项下。3该商品由铁制壁挂式开瓶器和松木板组成,用于开瓶和收集瓶盖,属于组合货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按照其基本特征归类,基于其开瓶的用途考虑,铁制壁挂式开瓶器构成其基本特征。该商品使用时无需手持,悬挂于墙面或直立时直接使用,根据《税则注释》第八十二章的描述,该商品不符合第八十二章“手工工具”品目和其他品目的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该商品应作为钢铁制品归入税则号列.项下。木制品的商品多样,作用多种,适用的归类总规则与品目注释各不相同,在日常归类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希望小编本次收集的这些商品归类对大家有帮助。
作者:郦星羽、俞涵天
责任编辑:毛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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